- 1 - 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序号名称政策来源优惠内容优惠条件奖励标准1 产业共建︵转移︶政策广东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 〔 2016 〕384号)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 年建成投产的规模以上珠三角产业共建(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按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 年,奖补金额 = 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的40%
企业入园投产起4-5 年,奖补金额 = 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的20%
(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 + 增值税额)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 (控股)制造业企业
按企业或项目所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 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
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 亿元
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2
属于分支机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
纳入省高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省级孵化器、 新型研发机构、 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 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 2 - 2 高新企业政策广东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