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案例 1原告:王某被告:x x 市 x x 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被告:x x 市公路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展公司) 一、基本案情 1992 年 11 月,王某与拆迁人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 xx 区 10 号院 7号楼居住
1994 年 5 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 x x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
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
为此,王某于2000 年 8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公路局、进展公司限期实行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 60 元,总计 4500 元
1997 年 11 月 3 日晚 22 时,x x 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 10 号院 7 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 78
4dB、77
3dB、69
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4 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 70dB、夜间为 55dB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lO 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
房屋竣工后,经过了 x x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建设期间(1992、1993 年)××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
但随着进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被告进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x 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 xx 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