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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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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听证而未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听证的,承办职能处室应当提出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 10 人,上限不超过 30 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进行前 15 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进行前 7 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 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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