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了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法律规范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4〕6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4〕139 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府登[2024]325 号)等规定,现就我公司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作如下规定。1、退休条件1.1 正常退休1.1.1 男年满 60 周岁(不论干部、工人),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 55 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 50 周岁的职工。1.2 提前退休1.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以下简称“特别工种”),且男年满 55 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 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 45 周岁的人员。 1.2.2 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别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实行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2.3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 55 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 50 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 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1.2.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2.5 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1.2.6 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2、审批权限 2.1 正常退休2.1.1 从业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2 提前退休2.2.1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3、审批程序 3.1 正常退休3.2.1 对符合正常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