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对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过程中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特指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动火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3. 定义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 特别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5.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隔离措施。5.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衣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 规定执行。5.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离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