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处方点评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法律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处方点评制度实施细则。一、评价内容(一)处方书写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法律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法律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法律规范,药品用法可用法律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 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8.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根据“君、臣、佐、使”的顺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别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 除特别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1. 同一种化合物使用同一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2. 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 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4. 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下载后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