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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筹划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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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筹划 在企业的重组活动中,既有股权重组,也有债务重组,还有变更组织形式,如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或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下面举例说明企业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问题筹划方案。 例:某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异地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自建厂房账面价值为 1000 万元,公允值为 1200 万元;购买土地账面价值为 500万元,公允值为 700 万元;元;存货账面价值为 1000 万元,公允值为 1300 万元;设备账面价值为 3000 万元,公允值为 2700 万元。其中 2009 年购入设备账面价值为 5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已抵扣),公允价值为 450 万元。假设无其它资产。现企业拟将此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有以下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土地及房产作价投资入股,共担风险 1.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 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 号)第四项: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母公司: (1)存货应缴增值税为:1300x17%=221 (万元); (2)设备应缴增值税为:(2700—450)+(1+4%)×4%×50%+450×17%=43.27+76.50=119.77(万元)。 子公司: 子公司取得上述存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21 万元;取得2009 年购入的设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6.50 万元。 从集团公司整体来看,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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