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庭 : 审 判 长 : 李 剑 审 判 员 : 刘 一 乐 人 民 陪 审 员 : 李 璇 一 、 庭 审 准 备 阶 段 书 记 员 : 公 诉 人 、 辩 护 人 、 被 害 人 、 代 理 人 是 否 到 庭
公 诉 人 : 辩 护 人
公 诉 人 : 已 到 庭
被 害 人 : 到 了
代 理 人 : 到 了
书 记 员 : 现 在 宣 布 法 庭 纪 律 : 1、 到 庭 所 有 人 员 应 听 从 审 判 员 统 一 指 挥 , 一 律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遵 守 法 庭 秩 序 , 不 准 吸 烟
2、 旁 听 人 员 必 须 保 持 肃 静 , 不 得 喧 哗 、 鼓 掌 、 插 话 , 不 得 进 入 审 判 区 , 有 意 见 可 以 在 闭 庭后 提 出
3、 审 判 人 员 或 法 警 有 权 制 止 违 反 法 庭 纪 律 , 妨 碍 诉 讼 活 动 的 行 为 , 对 不 听 制 止 的 , 可 依 法予 以 训 诫 、 责 令 退 出 法 庭 或 者 予 以 罚 款 、 拘 留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请公 诉 人 、 辩 护 人 、 被 害 人 、 代 理 人 入 座
全体起立, 请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入 庭
(审 判 人 员 入 座后 ) 审 判 长 : “请坐下”
(待审 判 人 员 就座后 ) 书 记 员 : (向审 判 长 报告)“报告审 判 长 , 被 告人 胡强、 刘 华红已 提 押到 我院候审 , 公 诉 人和诉 讼 参与人 均已 到 庭 , 法 庭 准 备 工 作就绪, 可 以 开 庭
”(报告完 后 坐下) 审 判 长 : (敲 响 法 槌 )江 安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审 判 庭 现 在 开 庭 ,提 被 告人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