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莫洪宪 刘夏 有关刑法溯及力,我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
新旧法条比较,并非一律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比较时点,而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于 5月 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于今年 4月 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必然会产生新法和旧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般而言,新旧法条轻重之比较固然是一难点,但比较时点的选取却是关键所在
因为本修正案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大面积修改,不少修正条文也并非与行为的犯罪化或具体构成要件相关,而是涉及到量刑的考虑情节、科处刑罚的范围甚至是刑罚的执行规范等等
初看起来,上述修改和犯罪行为之发生时点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是否所有的新旧法条比较,都应当以行为发生时作为比较时点,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被修正的法律规范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判断时点,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着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基本精神,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具体行为其量刑轻重、刑罚执行等方面会产生何种影响有所预见
而这些行为既可以和犯罪行为相伴而生,如首要分子、累犯等;也可以和犯罪行为产生时空有所分离,如自首、立功等
此时,如果仅考虑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颇
根据本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可从以下四方面具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修正案中与犯罪成立与否或法定刑之轻重密切相关的修正,应当以犯罪行为时为时点 本次修正,对分则的修改大多属于这一情况
如强迫交易罪增加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与“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三种表现形式;寻衅滋事罪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