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 、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 0 0 2 年8 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张不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实对于这类案件,以往的司法实践大多以先前行为为根据,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或许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是这种观点和认定都是合乎法理、情理的。因为你们会认为李某是因与张某分手而引起自杀,并且是在张某面前服毒,死于张某宿舍,张某因具有先前行为而理所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是我想说的是恋爱也好、分手也罢,都是普通的、正常的、没有危险的行为,也是公民的一种自由。如果将这种自由行为认定为先前行为,使行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结果的责任,那岂不是意味着公民的一举一动都使其负有作为义务,这显然违背刑法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原理。 况且先前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根据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而且根据张明楷对先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 第一,先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 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 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 2 把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自由看成一种是对危险发生原因的一种支配 ,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张某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 、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 2 0 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 我们知道成立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我们来讨论一下吴某等四人能不能履行特定义务。火是由吴某烧纸钱时遇到刮风引起的,属于失火。在此情形下,吴某等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