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刑法基本原则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自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日】平野龙一:刑法适用的三大危险: (1)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处罚; (2)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 (3)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 对应法条: 《刑法》第 3 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一)民主主义 思考 【德】乔治·恩德勒: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 (二)尊重人权主义 (三)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 (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法律主义的具体要求: A.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B.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 C. 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美】昂格尔:习惯通常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习惯法通常适用于狭窄限定的各类人和关系范畴而不是极其普遍的各阶级,因此不具一般性;习惯法也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规则,使之法典化则意味着令其面目全非。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刑法比其他法的领域更需要法的安定性,因为只有成文法才能保证法的安定性,故此每部现代刑法典都将刑法完全浇注为成文法的形式。 D. 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