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6 号 --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 6 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 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 号 存货》); (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 建造合同》); (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 所得税》); (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 雇员福利》); (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 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 1)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 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 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1 号 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