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基本主体是国家,另外还有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争议,但个人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法主体。 2. 国际法的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二是心理因素,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3. 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 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学派主要有: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2、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3、格劳秀斯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有一元 论 、二元 论 和对立统 一三 种 理论 。一元 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 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主从 关系。又分 两派:国内法优 先 说和国际法优 先 说。二元 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 对象 、适 用 范 围 、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 方式 存在显 著 的差 别 ,分 属 两种 对立、不 相 隶 属 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认为两者互 相 紧 密联 系、互 相 渗 透 和互 相 补 充 ,既 对立又统 一。 2 5.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a.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 b.国际条约规则: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A.转化。即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并入。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倾向于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c.中国的实践:对中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其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 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