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分析题 1986 年 中 国 籍 男 子 甲 与 韩 国 籍 女 子 乙 在 中 国 结 婚 , 婚 后 生 一 子 丙
依 照 我 国 《 国籍 法 》, 丙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1998 年 乙 回 国 , 从 此 未 归
1994 年 甲 以 夫 妻 长 期 分 居 、感情破裂为由, 向住所地某法 院提起离婚 诉讼
何谓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
我 国 对此 是如何规定的
甲 的住所地法 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答: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即跨国 的或超越一 国 范围的民事法 律关系, 具 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 至少有 一 个或一 个以 上的因素与 国 外有 联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 属国 际私法 的调整对象
我 国 最高法 《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 第178 条 规定, 凡 民事关系的一 方 或者 双 方 当 事人 是外国 人 、无 国 籍 人 、外国 法 人 的; 民事关系的标 的物 在 外国 领 域 的;产 生 、变 更 或者 消 灭 民事权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事实 发 生 在 外国 的,均 为涉外民事关系
答:法 院应首 先 通过 本 国 冲 突 法 的指引 , 确 定该 案应适 用 的准 据 法 , 而 后 依 据 准 据 法对该 案作 出 实 体判 决
本 案应适 用 中 国 法 律
本 案属离婚 案
根 据 《 民法 通则》 第 147 条 ,中 国 公 民和外国 人 结 婚 适 用 婚 姻 缔 结 地法 律,离婚 适 用 受 理案件 的法 院所在 地法 律及 最高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88 条 , 我 国 法 院受 理的涉外离婚 案件 , 离婚 以 及 离婚 而 引 起的财 产 分 割 , 适 用 我 国 法 律
认 定其 婚 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