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私 法 第 一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民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 :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主体:一方或各方是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事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内容: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客体: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位于外国 (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国外的----不是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概念:对同一涉外民上市法律关系适用不用国家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折中现象被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 p8 直接调整----间接调整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第一,各国的民商事实体法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第二,当事人据此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 1958 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 这一术语。 (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 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 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 突方面相辅相成。 法律冲突:指调整统一社会关系或解决统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未解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法域(legal district),是指一国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异常复杂 1 . 一个国家 2 . 两种社会制度 3 . 三种法系 4 . 四个地区 5 . 缺乏统一的宪法和中央协调机构 6 . 法域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p30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 时间、国家、人物 法则区别说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