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 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于是发出加押电报通过交单行通知受益人,称其已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05 年 5 月 17 日
2005年 5 月 13 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请问,法院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
在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
分析:法院发的止付令不恰当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就必须到期付款,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2.我国甲公司与南美某国乙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从中国出口服装到该国,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汇票期限为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代收行应甲公司要求,对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上注明“AVALISED”(保付),并通知到期日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
汇票经承兑后,代收行将汇票寄给甲公司
但是,甲公司未在到期日收到付款
经向代收行了解,付款人乙公司被清盘
甲公司于是要求代收行履行付款责任,遭到代收行拒绝,理由是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
请问,在本案中,代收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
分析:代收行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因为代收行对汇票进行了保证,汇票一经保证,保证人应负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此案中,代收行可在清偿汇票债务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