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问题上,哲学原理教科书上已成定论,这就是: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性原因,或称“根据”,也即第一位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非根本性原因,或称“条件”,也即第二位原因;二者同时存在,缺一不可,但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一位原因,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内因的作用要通过外因加以说明
一 在内、外因辩证关系问题上,一般教科书都把内因看成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性原因,或称“根据”,外因则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即第二位原因
也就是说,事物的发展主要是内因(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决定的
这种观点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正确的
因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根据,事物的内在根据不同变化的结果亦不同
例如,“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 277页)
这就是说,鸡蛋和石头由于内在的“根据”不同,所以,只有鸡蛋能孵出鸡子,而石头则不能
再如,人们常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瓜”不能“得豆”、“种豆”也不能“得瓜”,这些就是因为内在根据不同造成的
可见,在两种不同类的事物之间,内因是事物发生变化的根本性原因,即第一位原因,外因则是第二位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
那么,这是不是说内因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呢
笔者认为内因和外因的作用,哪个是根本性原因,哪个是第一位的原因(或根据),这完全依具体条件而具体地确定,抽象谈论内因是主要的,甚至认为内因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首先,内因和外因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在一种场合下是内因的东西,在另一种场合也许就是外因,反之亦然
拿“赤壁之战”来说,曹军的失败和孙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