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高程设计 一、前 言 我国城市基本分散布置于沿海、沿湖、沿江及山区河谷盆地,洪涝水害较为严重。为治理城市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大力兴建城市防洪工程。 城市防洪堤是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安全,堤防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定的超高值,但由于堤防主要分布于城区,过高的防洪堤不仅影响工程投资,而且对城市的环境、交通和景观等影响很大。因此,对关系城市防洪堤高度的重要因子之一,堤顶超高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二、规程规范关于堤顶超高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各项规程规范,对堤防的工程等别、堤顶超高、安全加高等有关技术参数作了规定,主要的规程规范有: 1、《防洪标准》(GB50201--94)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 1994 年 6 月2 日发布。《防洪标准》第2.0.1条对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市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级 重要性 非农业人口(万人)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城市 ≥150 ≥200 Ⅱ 重要的城市 150~50 200~100 Ⅲ 中等城市 50~20 100~50 Ⅳ 一般城镇 ≤20 50~20 2、《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 该规范由水利部于 1993 年 4 月10 日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对城市的堤防级别、防洪标准及安全加高的规定见表2。 表2 城市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加高 项 目 堤 防 级 别 1 2 3 4 城镇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中等城市 一般城镇 城市非农业人口(万人) ≥150 150~50 50~20 ≤20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30 30~20 安全加高(m) 1.0 0.8 0.7 0.6 该规范的 5.2.1 和 5.2.2 条对堤顶高程作了如下规定: “5.2.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按(5.2.1)确定 Y=R+e+A 5.2.1 式中 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 “5.2.2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程。但堤身顶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 0.5m 以上。”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 1998 年 10 月 8 日联合发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