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8.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基本法律内容 8 .1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 .1 .2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 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8 .1 .3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8 .1 .4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