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基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测,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3 施工前,应该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制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及阻断既有人形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必要时应对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试验。 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及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现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 2 施工排水与降水 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与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2.3 施工排水与降水措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2.4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及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地点。 2.5 在细沙、粉砂土种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沙的措施。 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及纵向坡度,应经水利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 50cm 。排水沟与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 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3 土方工程 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