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实例分析实例解析[例一]A建筑公司,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1)与B公司签订甲工程,为土建工程,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劳务费600万元,材料费300万元,外购设备100万元;B公司为工程提供材料价值为300万元,设备价值500万元
(2)与C公司签订乙工程,为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收取工程款300万元,其中自产玻璃幕墙2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
(3)与D公司签订丙工程,为装饰工程,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其中材料款40万元,劳务费60万元;D公司提供材料价值100万元
上述三个工程均在2009年完工
试问:A公司2009年如何缴纳营业税
实例解析分析:(1)A公司提供的是土建劳务,不是装饰劳务,提供土建劳务的同时,销售的是外购货物,不是自产货物,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A公司应以1000万元+30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实例解析(2)A公司销售的是自产的玻璃幕墙,因此根据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A公司应以5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实例解析(3)A公司提供的是装饰劳务,且没有销售自产货物,根据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A公司应以10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实例解析[例二]甲运输企业从事海洋运输,2009年1月4日受乙公司委托从上海出发运货到美国,运费为100万元
甲企业2009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
期间1月7日收到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