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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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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 ( 通知 ) 鲁公通〔2011〕207 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并督促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对维保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和指导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凡检查发现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维保服务、未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出具虚假报告书、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资质。 2006 年 7 月 30 日 山 东 省 公安厅《 山 东 省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 法》( 鲁 公通 〔 2006〕 187 号 ) 同时废 止 。 各地贯 彻 落 实情况请 及时报省 公安厅 消防局 。 山 东 省 公安厅 二 〇一一年七 月 十 五 日 - 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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