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鲁质监监便字(2005)290号 关于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7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 79号令、80号令,方便我省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 79号令、第 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
已在 2005年 11月 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 2005年 12月 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 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可选择标注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