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搜救原则 第 一 節 山难、山难事件、山域搜救及搜救权责 一 、 进入山区从事山野活动的人员,在活动进行期间发生行程计画外的状况无法脱困或有身体方面的伤害,即为「山难」
二 、 山难发生后,人员无法自行解决困难及离开山区,经向外界求助后的状况即为「山难事件」
三 、 山难事件成立并经正式承接任务后,立即进行之「搜索」与「救援」行动即「山域搜救」
本会之山域搜救以区域划分为北中南东四个区域,分属各区委员会负责配合执行搜救任务
第 二 節 标准作业程序 一 、 接获通报,立即填写救援资料卡,如个案属登山团体之活动,请该登山团体派出先遣人员搜证并于确认后回报;如属私人行为,应留下紧急联络电话及联络人姓名
二 、 接获通报二小时内向报案人完成初步确认动作,证实为山难事件后,立即成立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并将救援资料卡传送相关单位(消防署、中华民 国 山难救助协 会),并向消防单位备 案,并提 出要 求接办 、协 助或授 权执行搜救任务,以明 权责及事权之统 一
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成立四小时内完成第 一 批 搜救人员整 备 与出发
三 、 第 一 批 搜救人员如无法独 力 完成救援任务,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应依据回报信息研判进一步之搜救方式,并于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成立十二小时内完成第二批搜救人员整备与出发
四 、 每日应填写「山域搜救日志」,经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签名确认后,逐日陈报上级(每日下午七时向协会回报案情),必要时得视情况增加通报次数
五 、 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成立四十八小时内请家属向警方报案列入失踪人口
六 、 本会之搜索任务以三天为一个循环,搜索全程以十五天为原则 第 三 節 山域搜救指挥所配置及任务职掌 一 、 依据本会章程,参与山域搜救任务应接受消防机关之指挥
二 、 本会建立之区级山域搜救指挥所基本成员为指挥、副指挥、标定、通讯、护理、记录、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