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技术规定 1 总 则 1.0.1 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 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 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符号 2.0.1 低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1~3 层的居住建筑。 2.0.2 多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4~6 层的居住建筑。 2.0.3 中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7~9 层的居住建筑。 2.0.4 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居住建筑。 2.0.5 长日照建筑 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 主要采光面 1 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 非主要采光面 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 日照间距(Lx) 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 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 3 米长(含 3 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 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 的(含 1/2),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 1/2 的,应自阳台外缘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2.0.9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Hs) 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图2.0.9-1)。 遮挡建筑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