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运输合同甲方(托运人):证件号:乙方(承运人):证件号: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品运输合同,条款以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下列规定时间、区域、产品范畴内的运输权。一、合同期限为一年,从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为止。合同期满,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合同有关条款且账务、空桶清晰的,乙方可优先续签合同。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乌蒙”牌竹根水系列产品,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运输区域:水城、刘官、老屋基、盘关、山脚树、柏果、洒基、两河、大营、坪地、四格、鸡场坪以及沿线新增网点。三、运输价格1.从生产地(竹海镇)运输到水城桶装水每桶 3.8 元,件装水 330ml 每件 2 元;2.从生产地(竹海镇)运输到盘州市刘官、老屋基、盘关、山脚树、柏果、洒基、两河、大营、鸡场坪等地的桶装水为每桶 2.2 元;3. 从生产地(竹海镇)运输到新增网点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后再确认新的运输价格。第二条 确保金甲方收取乙方确保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元),收取乙确保金后,并向乙方开具合格的确保金收据,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时方可退还,同时乙方不得就其支付确保金向甲方索取任何利息。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1.甲乙双方在合同使用期内,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借口外聘第三方车辆到生产地(竹海镇)运输“乌蒙”牌竹根水系列产品,在乙方运力局限性时,由乙方合理调配车辆确保满足甲方运输需求。2.若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并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外聘运输车辆到生产地(竹海镇)运输“乌蒙”牌竹根水系列产品的,按违约当时外聘运输费用所得全额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一、按照运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二、承运的桶装水及件装水要负责安全,确保货品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沙眼桶、使用率高陈旧易损、自然破损桶由甲方负责,5 公分以上大裂口破损桶由乙方负责赔桶。三、乙方负责将桶装水从货箱搬送至货箱门边,货箱门外边至乡下各送水点由送水点自行负责,水城点由甲方找人下货。四、生产厂家负责按四层桶装水为原则装载甲方所提供车辆,若乙方规定装载五层,则第五层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五、在运输途中因安全事故和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乙方在将货品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毕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2. 甲方对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