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90 年 4 月 28 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被告:xxx,男,汉族,xxx 人,现住 xxxx,联系方式:xxxx.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 11800 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整);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 2 月 27 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9 月 12 日,被告赵廷杰将兴义市和谐家园的混泥土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规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 2 月 27 日竣工交付。工程竣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壹万壹仟捌佰元整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直至 9 月 12 日被告也未能支付余款,而仅向原告出具了 11800 元工程款欠条。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已未能联系上被告。总而言之,原告已按双方商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如实完全推行了商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商定如实推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此致xxx 人民法院起诉人: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