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加油站行政审批程序一、向新建加油站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如:县工商局、县商务与招商局)递交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
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地区商务局复核
最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献
二、在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际间快速干道新建加油站的、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三、 持省商务厅的加油站布局规划确认文献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
四、加油站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同意证书》、方可营业
五、加油站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省商务厅同意加油站布局规划确认文献2、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同意文献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加油站可略去该项、但须书面阐明状况,并提供与公路产权全部人的土地租赁合同)4、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可略去该项、但须书面阐明状况)5、建筑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保验收合格文献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8、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9、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或原厂合格证书
10、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2、牵涉到部队用地的,需提供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向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13、若上述证照全部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全部者与申请人订立的有效租赁合同
14、省商务厅根据加油站的大小和等级来拟定是由省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