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规范化、条理化,特制订下列制度。一、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水泥、钢材、防水材料、墙体材料等产品。二、工程上使用的重要原材料一定要按先检查、后使用的原则,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三、在施工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监理见证人员在旁见证,试样送检时须和监理见证人员一起送检或采用有效确保方法后由施工单位人员自行送检;取样和见证人员须在试样送检单上订立单位名称和姓名,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四、进场的水泥、钢筋(材)、防水材料、墙体材料以及钢筋焊接件、砼试件、砂浆试件等都必须按批或构造部位取样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查;试件的送检单上必须写明构造部位、生产厂家、生产编号、出厂日期、合格证编号、代表数量。五、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验:1.承重构造的混凝土试块;2.承重墙体的砌体砂浆试块;3.承重构造的钢筋及其焊接接头试件;4.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承重构造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及防水砼试件;8.国家规定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省二建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部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