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有关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确保金管理方法》的告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住建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确保金管理方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9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避免物业服务公司弃管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确保金(下列简称“履约确保金”)是指由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确保金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履约确保金的缴存、使用、补缴、退还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物业服务公司不推行合同义务提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业主大会应当在 3 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在此期间,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有关费用从履约确保金中列支
第五条履约确保金管理实施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履约确保金专项用于物业服务项目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管理费用
第六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履约确保金的建账、拨付、补缴、退还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原则缴存履约确保金,并就履约确保金的使用、退还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物业服务公司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市房产局缴存履约确保金,具体原则以下: 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00 元的原则缴存;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20 元的原则缴存; 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
50 元的原则缴存
第八条履约确保金按照公司资质等级设定最高限额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公司最高限额为 20 万元;二级资质物业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