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大额风险暴露的七个业务纠结点问答(1) 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2) 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3) “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4) 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5) 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6) 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 0.15%”怎么办?(7) 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 ABS 的额度有多少?5 月 4 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此前已经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发布点评报告《小额分散,无需穿透一银保监会大额风险暴露正式发文简评》[1],本文主要就近期市场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尝试解答。一、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是否“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就不用计量?对于“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 I 信用风险暴露”对于“大额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可以看出,“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包括了银行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内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业务。对于某一个交易对手方,银行需要计量与这个交易对手之间的、所有承担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暴露(无论大额小额),加总计算之后,再进行判断,和这个交易对手方是否构成“大额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 2.5%),只有“大额风险暴露”和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才需要定期上报。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风险暴露值"(exposurevalue)概念不区分信用风险水平的髙低,仅衡量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value)o在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针对不同交易对手的同类资产,账面价值相同,则风险暴露相同,例如发放给 A 企业的 100万贷款和 B 企业的 100 万贷款,“风险暴露”同为 100 万,不体现二者的信用水平差异;与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