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黄金矿山开采技术原则 第一节 黄金资源的保护性开采与封闭式管理 第一条 黄金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各省、市、各地区在开发黄金资源时,必须加强行业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定点开采,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条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单位在开采前应按照国家黄金管理局和生产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在获得《采矿许可证》之前,任何单位都不得进行开采
第二节 合理确定开采方式与生产规模 第三条 矿床开采方式的选择,要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在技术经济评价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露天开采的方式
第四条 在地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矿山的建设尽量一次建成,实行大矿大开,适度规 模经营
第五条 黄金矿山提倡老矿带新矿、大矿带小矿的协作精神,以利新建矿山尽快达到设 计规模
第六条 根据地质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因素,体现适度强化开 采的技术方针、合理确定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
岩金矿山生产规模的划分及服务年限原则规定如下: 类型 日处理量(t) 服务年限(年) 大型 >500 >15 中型 200~500 10~15 小型 <200 8~10 第三节 黄金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综合开发 第七条 黄金矿山要充分地、合理地回收金矿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第八条 生产矿石要根据金价的波动情况、并及时按照上级批准的调整指标,圈定矿体 范围,调整开采界限
第九条 矿床开采应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遵循贫富、大小、厚薄、难易矿体兼采的原 则,使出矿平均品位达到或者接近设计(或计划)品位,使矿山在整个服务年限内均能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要创造条件进行“二次资源”(如有经济价值的尾矿、“废石”堆及残矿资源等) 的开发和低品位金矿资源的开采利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