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被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处罚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餐饮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等食品安全自查,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含试营业、过期经营),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有关经营项目定义和许可要求具体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来源不明、或回收经加工食品再销售等禁止情形,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四、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熟知《附录G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附录L 餐饮服务业特定的生物性危害、相关食品及控制措施》,掌握预防措施,并注意以下常见风险点: (一)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混放,尤其是即食成品避免受到污染。成品、半成品、原料要明显分开加工、存放,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原料清洗池、操作工用具和容器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置于地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并且每天“健康晨检”无异常;加工食品应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即食食品前手部应洗净、消毒,接触不洁物品或食品后应重新洗净手。尤其是加工带壳的生食海产品等不需要再加热或消毒处理时,应严格避免可食用部分受到污染。 (二) 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白切鸡、冻肉等大块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加工中心温度应高于70℃。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应确保食品安全。禁止生食醉虾、醉蟹、鱼生等淡水产品。 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供应生鸡蛋或未经彻底煮熟的蛋类食物作为即食食品,不得使用生鸡蛋直接配制即食食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得提供三明治。如果制作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