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27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举办者第三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四章机构理事会第五章行政负责人(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主任)办公会议第六章机构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七章机构监事(会)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章机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章教职工第十一章学生第十二章教育教案管理第十三章机构、家庭与社会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五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十六章附则注: * 为必须载明的事项序言基本内容要求:.机构简要办学历程;.办学理念。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机构名称和地址(含分教点);.机构性质和办学宗旨;.机构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第一条 *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机构制度,维护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机构中文名称:机构英文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网址:- 3 - / 27 第三条 * 机构性质:第四条 * 机构开办资金:(一)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二)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三)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 * 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第六条 * 办学规模:招生对象:第七条 * 机构业务主管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第八条 * 办学理念:办学宗旨:机构标识:第二章机构举办者基本内容要求: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 机构的举办者是:(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 机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机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三) 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