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意见第一条实行分级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共5 种类型: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分级由百色市安全监管局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标准(附件2-5 ),并对各设区市、县级安全监管局的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设区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安全许可分级,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评定分级和监管工作。安全风险等级由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初审,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后进行统一公布。第三条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一般风险、 B 级为较高风险、 C级为高风险、 D 级为最高风险。 A 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一般为 90 分以上; B 级企业分级考评分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 C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的企业; D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 60 分以下,或存在评估表中规定的否定项内容的企业。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 2 - 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条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 C、D 级)实施重点监管: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 人(含 30 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 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企业。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别提高至 D级:(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2 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