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转 公 合 同 范 本 1. 甲 方 : 名 称 : [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地 址 : [甲 方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2. 乙 方 : 名 称 : [乙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地 址 : [乙 方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和 乙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证 双 方 的 利 益 , 现 经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一 、定 义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定 义 , 下 列 词 语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含 义 为 : 1. “公 转 公 ” : 指 甲 方 将 其 款 项 直 接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一 种 结 算 方 式 。 2. “合 同 ” :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本 《 公 转 公 合 同 范 本 》 及 所 有 附 件 。 3. “款 项 ” : 指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所 有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货 款 、 服 务 费 用 等 。 二 、公 转 公 方 式 1. 甲 方 同 意 将 款 项 通 过 公 转 公 的 方 式 直 接 支 付 给 乙 方 。 2.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款 项 后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 三 、付 款 时 间 1. 甲 方 应 在 [具 体 付 款 日 期 ]前 将 款 项 支 付 给 乙 方 。 2.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银 行 休 息 日 , 付 款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四 、发 票 开 具 1.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款 项 后 的 [发 票 开 具 日 期 ]内 , 向 甲 方 开 具 合 法 有 效 的 发 票 。 2. 如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开 具 发 票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款 项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五 、争 议 解 决 1.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和 执 行 均 适 用 [法 律 适 用 地 ]法 律 。 2. 如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六 、其 他 条 款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 或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为 [合 同 有 效 期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______ 日 期 :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日 期 :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