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级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市 级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设 置 , 进 一 步 加强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管 理 , 根 据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府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条 例 》 以 及 中 央 和 省 相 关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是 指 市 委 、市政 府 为 完成某项跨地 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 综合 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 立的 具有指 导、组织、协 调 和 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 机 构 (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委 员会、指 挥部等)。 第 三条 市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负责市 级 议 事 协 调机 构 的 相 关 审核和 日常管 理 工作。 第 二 章 设 立 第 四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设 立 应 当 遵 循 精 简 、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 原则。机 构 编制管理机 关应 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 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 立 的 ;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 调 的 ;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 调 的 。 第 六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设 立 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 职能部门承担的 ;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 调 机 制可以由相应 职能部门承担的 ; ( 三 ) 工 作 任 务 与 已 设 立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职 责 相同 或 者 相 近 的 ; ( 四 ) 其 他 原 因 不 需 要 设 立 的 。 第 七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 除 上 级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不 对 口 设 立 。 第 八 条 市 委 、市 政府根 据 各自职 权范围内的 工 作任 务 , 分别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一般不 联合设 立 。 第 九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一般设 组长(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