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住房保险中的不公平问题探析目前,本市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购房贷款时,都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住房保险,保险公司似乎已成为商业性购房贷款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当事人
据了解,抵押住房保险年费率为千分之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和千分之七(纯商业性贷款),1992年至1999年底的八年中,本市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不包括纯商业贷款)借款人支付的保险费总额高达二亿三千四百万元
而八年中实际发生的理赔金额微乎其微,保险公司曾因一起火灾赔偿约八万元,另有不超过十起水管爆裂等小额理赔
笔者认为,这一奇怪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现行保险机制设计上的不公平所致
下文拟在理清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剖析该险种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其前景谈一点想法
一、购房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一方面有贷款合同关系
作为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抵押合同关系(在文书格式上,可以与借款合同合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就处分价款优先获得清偿
购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购房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抵押物灭失、毁损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依法受抵押权效力的支配,因此,银行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获得保险金:(1)若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银行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并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房屋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2)若保险事故发生后,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可以事先与借款人约定将抵押期间取得的保险金提存,继续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从而保留对保险金的控制权,避免被借款人挪作他用
但从现行的抵押住房保险单来看,其中直接规定“第一受第1页共5页益人为放贷银行”,即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作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