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根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 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 有一项 发 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 认 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 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 罪的,适用本法,但 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 高 刑为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的,可 以不予 追 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作人员 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 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 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 本法规定的最 低 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 徒 刑的,可 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 处罚的除外
第九 条(普 遍 管辖)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 加 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