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XX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长效机制,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参与医疗保险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XX〕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与评估,并依据相关标准和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在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年度医保住院结算人次超过100人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评为a级的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确定,由市人社局公布,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评为aaa级和aa级的由市医保中心推荐,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确认,由省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成立XX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组,组成人员包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第1页共6页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七个方面。同时,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意见,将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第八条为了使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规范,评价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九条建立XX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评价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一)《XX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环境改变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评定标准》中的相关指标可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参照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整意见,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研究确定。第十条评价结果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人社部确定的数量控制标准,aaa级、aa级、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10%、20%。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从a级起步,a级每年评价一次。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可参加aa级评定,连续两次评为aa级的,可参加aaa级评定。年度评价分级中,一次达不到a级的,应取消aa级或aaa级资格。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分为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公布和管理等程序。(一)申请。市医保中心在每年10月底前,集中组织医疗机构申请参加分级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书、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度9月底前(市医保中心受理三级医院申请,县区医保中心受理二级医院申请)。第2页共6页(二)审核。市、县医保中心分别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分级申请材料,结合日常管理、费用结算等情况,按照政策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集中由市医保中心组织进行评定。(三)评定。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每年年底以前完成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定,按照评定分值和规定比例确定医疗机构评定等级,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评定上报工作。(四)公示。每年5月底前,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在省级媒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