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CAS 30—财务报表列报》VS 2014《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2006《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2014《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强调“四表一注”有同等重要性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增加准则适用范围的说明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 …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 的改善 措 施
第六 条 企业如 有近 期获利经营的历 史 且 有财务资 源支 持,则通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