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 年 07 月 10 日 15 时 47 分 63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 号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 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年满18 周岁,男未满60 周岁、女未满55 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6 区)实行市级统筹。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标准、享受待遇标准以及管理模式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待条件成熟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本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的划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