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 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 衡 的原 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村 庄 和集 镇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 景 名 胜 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 涂 围垦 规划、水产 养 殖 规划、内河航 运 发展规划等相 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