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海渔管„2 0 1 0 ‟6 5 号 关 于加强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及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及后续管理工作,根据《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竣工验收组织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填海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海项 — 2 — 目海域使用动态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内容界定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三、竣工验收程序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 0 日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符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要求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海籍测量工作。 竣工测量单位在开展填海项目的竣工验收测量前,须取得竣工验收测量服务联系单。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竣工验收测量时,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现场监督、见证。 竣工测量完成后,海域使用权人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2 、填海项目竣工海籍测量报告;3 、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4 、填海项目建设(含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设计、施工、监理报告;5 、填海工程竣工图;6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7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市、县(市、区)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相关专家成立验收 — 3 — 组,约定验收日期,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听取海域使用权人和施工、设计、监理、测量等单位的报告,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解决要求,并签署验收意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验收不合格:1、填海面积超出限差 1%;2、界址边界位移大于 5米;3、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