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 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