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股票期权—上市)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鉴于:1.乙方自【】年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一职。2.经甲方决策机构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决定按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进行股权激励,乙方予以接受。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就股权激励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股权激励模式甲方拟向本协议项下作为被激励对象的乙方授予股票期权,乙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获得相应的甲方股票并成为甲方股东。二、股票期权授予(一)股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授予:甲方最迟于【】年【】月【】日前以【】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乙方股票期权【】股。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本次激励计划所需股票;□.向公司股东回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并由公司上一年度纯利润,扣除依法提留部分后,支付该批次股票回购价款。(三)激励对象(乙方)购股资金的来源:乙方应自筹购买股票期权所需资金。三、期权权利行使及转化约定:(一)行权条件当乙方具备下列条件时:□.乙方应在至【】期间,担任职务(独立董事、监事除外);□.乙方达到甲方规定的业绩指标【】;□.乙方在担任该职务期间,能积极履行职责并无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他。(二)行权方式乙方的行权方式如下:1.行权窗口期: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行权方式,每年设立两个行权窗口期。行权窗口期设立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第三个交易日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和中期报告公告后第三个交易日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若公司在上述窗口期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况,则窗口期依次递延。乙方行权须在窗口期内进行。2.行权比例:乙方自行权禁售期结束之日起,进入可行权期;在可行权期内乙方可分批行权如下:□.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自首次授权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自首次授权日起【】个月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