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合同法)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 B 型号轿车写成了 A 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 B 型号轿车,但 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
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 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 30 吨,每吨单价 1000 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 20 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 20 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