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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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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2.1 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2.2 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2.3 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4 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 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3.3 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3.4 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3.5 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3.6 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 4.4 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 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5.1 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5.2 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5.1 检疫范围:进厂活猪。5.2 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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