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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腹腔镜(普外)质量质量控制基本标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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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腹腔镜(普外)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腹腔镜(普外)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腹腔镜(普外)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准入条件(一)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技术项目。(二)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项目基本条件1、有独立的腹腔镜(普外)治疗医疗组。腹腔镜治疗医疗组由具有腹腔镜(普外)治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护士组成。2、有符合要求的腹腔镜(普外)治疗手术室和腹腔镜手术器械消毒间;手术室和消毒间有 1 名以上专职护士进行管理。并配备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成套腹腔镜手术设备 1 套,多功能麻醉机 1 台,多功能手术床 1 台以及供氧设备和急救药品箱。3、单独设置腹腔镜治疗病房的医院要求至少配备病房主任 1 名,负责医生 1名,经治医生 1 至数名,病房主管护师 1 名,护师及护士多名。(三)新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专业技术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拟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开展该项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条件;4、开展该项技术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等。(四)人员资质1、从事腹腔镜(普外)治疗的医疗组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具有普外专业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 3 年以上普外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3)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三甲医院腹腔镜(普外)治疗相关专业不少于 6 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4)在三甲医院腹腔镜(普外)治疗相关专业完成培训后 1 年内,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继续在符合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术者至少完成与培训期间要求相同的病例数;(5)经 2 名具有腹腔镜(普外)治疗技术资质、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6)在境外接受腹腔镜(普外)治疗系统培训 3 个月或 3 个月以上的医师,具有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相关考试、考核,可从事腹腔镜(普外)治疗工作。2、护理人员配备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腹腔镜(普外)治疗工作时,原则上要求配备专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需在培训基地(或三甲医院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学习培训半年以上,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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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腹腔镜(普外)质量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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