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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典型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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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 年 8 月 7 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 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 2003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 436.43 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 112.26 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 324.16 万元。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 年 5 月至 7 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 436.43 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 112.26 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 324.16 万元,少缴增值税 55.1 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47.05万元。(二)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 55.1 万元、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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